(一) 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可作為手提和托運行李攜帶登機,為便于安全管理,吉祥航空建議將電子設備作為手提攜帶,如作為托運行李,必須對設備加以保護防止其損壞并采取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且應確保電子設備處于完全關閉狀態(不能為睡眠或休眠模式);
(二) 備用鋰電池及充電寶禁止放入托運行李,請將其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三) 充電寶屬于鋰電池移動電源,按鋰電池規格及數量進行運輸。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四) 攜帶的鋰電池需做好防短路保護措施:將鋰電池放入原零售包裝中,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以便將電極絕緣;
(五) 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以及醫療用途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運輸及其包裝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要求,并獲得航空公司批準。如果發生泄露,對航空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旅客承擔責任。
鋰電池,備用鋰電池,充電寶規格 |
額定能量≦100wh |
100wh< 額定能量< 160wh |
額定能量>160wh |
可攜帶數量 |
5(充電寶限2塊) |
2 |
-- |
運輸規定 |
應放入隨身攜帶行李,無需申報 |
經航空公司批準后可攜帶 |
禁止攜帶(裝有鋰電池的輪椅除外,具體規定見下文) |
注:乘機前請確認鋰電池上標注的額定能量(wh),沒有標注的請按以下公式計算:
額定能量(wh)=電池容量(Ah)×標稱電壓(V)
電池容量單位換算:1Ah=1000mAh
以下鋰電池或含鋰設備,需向我司申報,經允許方可攜帶
(1)鋰電池驅動的電子設備
1. 便攜式電子設備如照相機、筆記本、攝像錄影機、手掌游戲機等;
2. 便攜式醫療設備如自動體外除顫器、霧化器、物理氧氣發生器等; |
額定能量或含鋰能量限制 |
100Wh-160Wh 或2g-8g |
托運/手提 |
托運或手提 |
數量限制 |
- |
攜帶規定 |
如作為托運行李,必須對設備加以保護防止其損壞并采取防止意外啟動的措施且應確保電子設備處于完全關閉狀態(不能為睡眠或休眠模式) |
(2)鋰電池,備用鋰電池,充電寶
1. 便攜式電子設備如照相機、筆記本、攝像錄影機、手掌游戲機等的備用鋰電池
2. 便攜式醫療設備如自動體外除顫器、霧化器、物理氧氣發生器等的備用鋰電池 |
額定能量或含鋰能量限制 |
100Wh-160Wh 或2g-8g |
托運/手提 |
手提 |
數量限制 |
每人2塊 |
攜帶規定 |
每塊電池做好防短路 工作 |
(3)電動輪椅或代步工具
輪椅、電動代步工具 |
額定能量或含鋰能量限制 |
需要旅客提供鋰電池的UN38.3測試報告
電池不可拆卸
電池可拆卸:≤160Wh (兩塊電池驅動的輪椅); ≤300Wh(一塊電池驅動的輪椅) |
托運/手提 |
電池不可拆卸: 托運
電池可拆卸: 電池手提、輪椅托運 |
數量限制 |
- |
攜帶規定 |
斷開電源,防止意外啟動、防受損 |
(4)電動輪椅或代步工具的備用鋰電池
輪椅、電動代步工具的備用鋰電池 |
額定能量或含鋰能量限制 |
≤300Wh |
托運/手提 |
手提 |
數量限制 |
≤160Wh: 每人兩塊
≤300Wh: 每人一塊 |
攜帶規定 |
每塊電池做好防短路工作 |